消防重要設備的備用照明供電多少問題?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注意過這個問題呢?現在我給大家分析一下我的觀點吧。
一種觀點;認為消防重要設備機房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按《建規》只需要0.5h、1h、1.5h即可,所以這些設備房的備用照明連續供電也只要要0.5h、1h、1.5h即可。
第二種觀點:《建規》規定的僅僅是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要求,并不是指備用照明的連續供電時間,如主用電源采用的是市政電源,采用蓄電池作為備用電源,此時蓄電池的連續供電時間是0.5h、1h、1.5h;此時,消防重要設備機房的備用照明也能滿足《民規》所要求的3h。
GB50016-2014(2018年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對重要的控制室、設備房分別是0.5、1、1.5小時10.1.5建筑內消防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醫療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應少于1.0h;
2、其他建筑,不應少于0.5h;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應小于1.5h。
“消防應急照明”是指火災時的疏散照明和備用照明。對于疏散照明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試驗和火災證明,單、多層建筑和部分高層建筑著火時,人員一般能在10min以內疏散完畢。本條規定的連續供電時間,考慮了一定安全系數以及實際人員疏散狀況和個別人員疏散困難等情況。對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醫院等場所和大型公共建筑等,由于疏散人員體質弱、人員較多或疏散距離較長,會出現疏散時間較長的情況,故對這些場所的連續供電時間要求有所提高。